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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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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674號李宗偉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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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康111年度司聲字第67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李宗偉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674號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李宗偉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沈世儒
股       別:康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674號
聲  請  人  方姵人  
            毛國全  
相  對  人  李宗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O五年度存字第一二O六四號提存事件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整,其中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部分,准予返還。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發布日期:111-08-02
  • 更新日期:111-08-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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