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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674號李宗偉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康111年度司聲字第67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李宗偉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674號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李宗偉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沈世儒
股 別:康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674號
聲 請 人 方姵人
毛國全
相 對 人 李宗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O五年度存字第一二O六四號提存事件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整,其中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部分,准予返還。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發布日期:111-08-02
- 更新日期:111-08-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