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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42號張正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淨111年度訴字第84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正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842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正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鈞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842號
原 告 梅瑞國
被 告 張正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 發布日期:111-08-02
- 更新日期:111-08-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