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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73號阮秋菊之審理傳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寅111易字第27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阮秋菊審理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
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易字第273號妨害名譽案件,應受送達
人阮秋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審理傳票無從送達,業經
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件定111年12月15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12法庭行審
理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股 別 寅
- 發布日期:111-08-02
- 更新日期:111-08-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