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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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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69號楊澤銘之起訴狀繕本、民事調查證據聲請狀繕本、110年12月23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11年1月3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11年1月10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11年7月19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本院111年7月25日收文)、111年7月19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本院111年7月26日收文)之全部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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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人111年度訴字第176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澤銘之起訴狀繕本、民事調查證據聲請狀繕本、110年12月23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11年1月3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11年1月10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11年7月19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本院111年7月25日收文)、111年7月19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本院111年7月26日收文)之全部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769號容忍修繕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下午3時40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 發布日期:111-08-02
  • 更新日期:111-08-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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