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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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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養聲字第3號黃淑琪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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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諧111年度養聲字第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淑琪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養聲字第3號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黃淑琪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諧股
書記官  李一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養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劉石   住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3段219號15樓之
1
住新北市新店區僑義路11巷9號
相 對 人 劉孝威  住臺北市信義區松勤街66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劉石(男、民國37年6月4日生)與相對人劉孝威(男、民國64年11月25日生)間之收養關係應予終止。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 發布日期:111-08-02
  • 更新日期:111-08-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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