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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養聲字第3號黃淑琪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諧111年度養聲字第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淑琪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養聲字第3號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黃淑琪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諧股
書記官 李一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養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劉石 住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3段219號15樓之
1
住新北市新店區僑義路11巷9號
相 對 人 劉孝威 住臺北市信義區松勤街66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劉石(男、民國37年6月4日生)與相對人劉孝威(男、民國64年11月25日生)間之收養關係應予終止。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 發布日期:111-08-02
- 更新日期:111-08-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