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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9318號符駿顯之民事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速111年度司票字第931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符駿顯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票字第9318號聲請人王正志與相對人符駿顯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9318號
聲 請 人 王正志
相 對 人 符駿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 記 官 楊响福
- 發布日期:111-08-01
- 更新日期:111-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