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19號鄭惠如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修111年度重訴字第21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惠如之起訴狀繕本、民事準備㈠狀、民事準備㈡狀、民事準備㈢狀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219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民事準備㈠狀、民事準備㈡狀、民事準備㈢狀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蔡斐雯
股 別:修股
- 發布日期:111-08-01
- 更新日期:111-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