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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88029號姚小璋(即徐再知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司執天字第8802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姚小璋(即徐再知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88029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姚小璋(即徐再知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民事執行處天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1-08-01
- 更新日期:111-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