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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店簡字第578號賴奕宏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芳111年度店簡字第57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賴奕宏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11年度店簡字第578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賴奕宏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股 別:芳股
書記官 馮姿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店簡字第57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
送達代收人 梁永林
被 告 賴奕宏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伍仟壹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參佰元由原告負擔新臺幣貳仟元,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 發布日期:111-08-01
- 更新日期:111-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