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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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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85號汪因杰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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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華111年度訴字第168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汪因杰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68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汪因杰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玉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685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彭若鈞律師
                      送達代收人  李知行 
被      告  汪因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伍拾參萬玖仟零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參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零捌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 發布日期:111-07-30
  • 更新日期:111-07-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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