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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74號關係人謝新生之民事陳述意見通知正本、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宣111年度司拍字第174號
主旨:公示送達關係人謝新生之民事陳述意見通知正本及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狀繕本(如附件)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拍字第174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陳述意見通知正本及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狀繕本(如附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關係人謝新生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方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函
機關地址:100206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
傳 真:02-23753874
承 辦 人:宣股書記官
聯絡方式:(02)2314-6871轉6000
受文者:關係人謝新生
發文日期:111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宣111年度司拍字第174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民事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狀繕本1件,請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拍賣抵押物聲請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表示意見,逾期不表示意見,本院即依法逕為裁定。
說明: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司拍字第174號拍賣抵押物事件對上開主旨所示之事項有查明之必要。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法院於裁定前,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三、另關係人如就聲請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依非訟
事件法第74-1條規定,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
擔保物權之設定係偽造或變造者,於拍賣抵押物之裁定送
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1條第2項準
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正本:相對人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俊吉、關係人謝新生
副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股 別: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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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07-29
- 更新日期:111-07-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