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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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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1051號謝明珠(即被繼承人謝瑩龍之繼承人)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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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六111年度北簡字第1105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謝明珠(即被繼承人謝瑩龍之繼承人)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1年度北簡字第1105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謝瑩玟(即被繼承人謝瑩龍之繼承人)、謝瑩進(即被繼承人謝瑩龍之繼承人)、謝瑩瀅(即被繼承人謝瑩龍之繼承人)、謝明靜(即被繼承人謝瑩龍之繼承人)、謝明珠(即被繼承人謝瑩龍之繼承人)、謝瑩堭(即被繼承人謝瑩龍之繼承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上午9時58分在本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黃進傑



擬                  判
股       別:六股
函 稿 代 碼:G1201-13 言詞辯論公告(文采)
 

  • 發布日期:111-07-29
  • 更新日期:111-07-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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