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52號被告懿華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翰敦之判決正本一件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辛111年度訴字第45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懿華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翰敦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5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懿華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翰敦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巫玉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5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廖哲伍
被      告    懿華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翰敦
被      告    李復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叁仟壹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萬元或同面額之民國一百零五年度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甲類第十一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叁仟壹佰叁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附表:(元:新臺幣/日期:民國)

編號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13萬5,502元
自110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96%計算。
自110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2
22萬5,528元
自110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
自110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
 3
116萬8,457元
自110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
自110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
 4 
39萬3,652元
自110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77%計算。
自110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


股       別:辛股

  • 發布日期:111-07-29
  • 更新日期:111-07-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