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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302號紘茂股份有限公司、李軒宇、李采憶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賢110年度訴字第730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紘茂股份有限公司、李軒宇、李采憶之判決
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730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紘茂股份有限公司、李
軒宇、李采憶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730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巫玲珠
黃智遠
呂震霖
王郡蔓
被 告 紘茂股份有限公司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軒宇(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李采憶(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壹仟零陸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吳佳樺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1-07-29
- 更新日期:111-07-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