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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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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09號駱伊慧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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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力111年度訴字第170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駱伊慧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709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駱伊慧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佳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70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黃昱撰
訴訟代理人 徐碩彬
被 告 駱伊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參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參仟零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股       別:力股

  • 發布日期:111-07-29
  • 更新日期:111-07-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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