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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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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853號魏建華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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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翔1111年度司聲字第85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魏建華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853號公示送達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魏建華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高宥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853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魏建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股       別:翔1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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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729095836pdf
  • 發布日期:111-07-29
  • 更新日期:111-07-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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