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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402號陳佩伶、林相臣、林麗貞之開庭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戊108年度訴字第440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佩伶(即陳永俊之繼承人)、林相臣(即梁湘羚之繼承人)、林麗貞(即林郭美信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8年度訴字第4402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10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薇晴
股別:戊股
- 發布日期:111-07-29
- 更新日期:111-07-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