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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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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4997號沐禾空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逸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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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1年度北簡字第499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沐禾空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逸哲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4997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沐禾空間有限公司、林逸哲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冠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499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 代理人 黃琦英
被    告 沐禾空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逸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77,724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5,18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77,72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5,180元
合    計                 5,180元
附表:(原告提出附表一影本)
 

  • 發布日期:111-07-28
  • 更新日期:111-07-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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