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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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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90號林承德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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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承德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490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承德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楊婉渝
 

  • 發布日期:111-07-28
  • 更新日期:111-07-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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