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承德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490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承德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楊婉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