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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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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77號李顯能之刑事附帶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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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吉110年度金字第7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顯能之111年7月22日刑事附帶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金字第7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1年7月22日刑事附帶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張惠晴
 

  • 發布日期:111-07-28
  • 更新日期:111-07-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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