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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23號毛大華之裁定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揚門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毛大華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建字第123號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揚門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毛大華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楊婉渝
- 發布日期:111-07-28
- 更新日期:111-07-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