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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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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保險字第61號上海錦江航運(集團)有限公司(SHANGHAI JINJIANG SHIPPING GROUP CO. LTD.)之撤回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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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物111年度保險字第6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上海錦江航運(集團)有限公司(SHANGHAI JINJIANG SHIPPING GROUP CO. LTD.)法定代理人王秋明之民事撤回起訴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保險字第61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撤回起訴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並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上午9時30分之言詞辯論庭期取消。

書 記 官 連晨宇
 

  • 發布日期:111-07-27
  • 更新日期:111-07-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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