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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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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193號范氏錦秀(PHAM THI CAM TU)之起訴狀、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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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靜111年度婚字第19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范氏錦秀(PHAM THI CAM TU)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193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范氏錦秀(PHAM THI CAM TU)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3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股       別:靜股
書記官  羅蓉

  • 發布日期:111-07-27
  • 更新日期:111-07-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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