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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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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24號魯金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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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竹111年度訴字第182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魯金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824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魯金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珊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824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洪彩瑛

訴訟代理人  呂明憲    住同上
被   告 魯金智  籍
(現應為送達地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玖仟壹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柒萬貳仟玖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 發布日期:111-07-28
  • 更新日期:111-07-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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