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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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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小字第2200號許聖明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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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111年度北小字第220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聖明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小字第2200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許聖明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馬正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小字第220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游佳蓉
           劉培翰
被   告 許聖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貳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1-07-27
  • 更新日期:111-07-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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