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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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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勞訴字第36號精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開庭通知書、民事準備㈣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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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和110年度重勞訴字第3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精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及民事準備㈣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重勞訴字第36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民事準備書㈣狀繕本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16時整,在本院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張婕妤
股       別:和股
 

  • 發布日期:111-07-26
  • 更新日期:111-07-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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