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5914號賴文彬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1年度北簡字第591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賴文彬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5914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賴文彬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5914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送達代收人 陳建源
訴訟代理人 周煌勝
被 告 賴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捌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八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八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960元
合 計 4,960元
- 發布日期:111-07-26
- 更新日期:111-07-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