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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店小字第1008號楊庭懿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秋111年度店小字第100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庭懿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11年度店小字第1008號原告楊智裕與被告吳立駿、楊庭懿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小字第1008號
原 告 楊智裕
被 告 吳立駿
楊庭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0年度附民字第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吳立駿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命承受訴訟、移轉管轄或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書記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1-07-26
- 更新日期:111-07-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