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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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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店簡字第1018號高智輝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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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騰111年度店簡字第101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高智輝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1年度店簡字第1018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高智輝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下午2時44分在本庭第一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張嘉崴

  • 發布日期:111-07-26
  • 更新日期:111-07-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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