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21號被告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昌衡之言詞辯論期日取消通知函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竹111年度金字第2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昌衡之言詞辯論期日取消通知函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金字第2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取消通知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該函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30法庭之言詞辯論期日取消。
書 記 官 吳珊華
 

  • 發布日期:111-07-25
  • 更新日期:111-07-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