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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38號高美玉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愛110年度重訴字第93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高美玉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重訴字第938號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高美玉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施盈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38號
原 告 吳姿蓉
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琳華律師
被 告 高興
訴訟代理人 高明雄
追加 被告 高清池
高花
張呂梅
訴訟代理人 張家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追加 被告 何高鳳
高美玉
呂柳
呂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
柒拾參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1-07-25
- 更新日期:111-07-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