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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481號林湯尼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子111附民字第48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林湯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附民字第481號林湯尼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案件,應受送達人林湯尼住居
所及所在地不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到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股 別:子股
書記官:涂曉蓉
- 發布日期:111-07-25
- 更新日期:111-07-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