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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2993號王勝弘之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司執壬字第4299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勝弘之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2993號債權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債務人王勝弘間確定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請代為變賣債務人所有如附件之股票,並依說明三、四辦理,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1-07-25
- 更新日期:111-07-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