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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店簡字第766號游進、游強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騰110年度店簡字第76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游進、游強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0年度店簡字第766號原告財團法人新北市大觀書社與被告游進、游強、游麗卿、游正雄、游正德、游正仁、游秀寶、游蓮玉、游玉霜、游夢月、楊游美華、游銘啟、游清香間終止地上權等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張嘉崴
- 發布日期:111-07-25
- 更新日期:111-07-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