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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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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7025號徐俊輝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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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1年度北簡字第702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俊輝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7025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徐俊輝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徐宏華

宣示判決筆錄(節本)
    111年度北簡字第702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競慧 住
被 告 徐俊輝  (國外公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1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7月19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徐宏華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6,187元,及其中新臺幣239,736元自民國96年12月2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9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76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256,18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1-07-25
  • 更新日期:111-07-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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