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32號陳小梅之判決

字型大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修111年度訴字第153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小梅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53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小梅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斐雯
股       別:修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53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    
                    陳天翔  
被   告 陳小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參萬零參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捌萬陸仟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 發布日期:111-07-24
  • 更新日期:111-07-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