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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32號陳小梅之判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修111年度訴字第153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小梅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53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小梅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斐雯
股 別:修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53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
陳天翔
被 告 陳小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參萬零參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捌萬陸仟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 發布日期:111-07-24
- 更新日期:111-07-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