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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95號被告穆偉立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貞111年度勞訴字第9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穆偉立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勞訴字第95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穆偉立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怡彣
股 別:貞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訴字第95號
原 告 湧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芳良
訴訟代理人 歐漢章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王兆華律師
曾巧儒律師
被 告 穆偉立
陳姵如即陳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如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陸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 發布日期:111-07-22
- 更新日期:111-07-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