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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易字第3號張鈺、趙凱寧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傳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國107原易字第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張鈺、趙凱寧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傳票2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07年度原易字第3號張鈺等詐欺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被告張鈺、趙凱寧於民國111年8月29日上午9時30分,被告應按時到場。
三、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股 別:國股
- 發布日期:111-07-22
- 更新日期:111-07-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