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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店小字第958號ROBAN JEREMY JOSEPH吳斌爾利米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秋111年度店小字第95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ROBAN JEREMY JOSEPH吳斌爾利米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1年度店小字第958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ROBAN JEREMY JOSEPH吳斌爾利米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原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因故而上開庭期取消,改為111年10月2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屆時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1-07-22
- 更新日期:111-07-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