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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09號韋博翔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知111年度訴字第70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韋博翔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709號返還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韋博翔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詹雅筠
股 別 知 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709號
原 告 微風場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姸
訴訟代理人 黃千芸律師
被 告 品意團膳事業有限公司(原名沁邦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凱
被 告 韋博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欠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肆仟肆佰捌拾元,及被告品意團膳事業有限公司自民國一一一年二月十六日起、被告韋博翔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叄拾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肆仟肆佰捌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雅筠
- 發布日期:111-07-22
- 更新日期:111-07-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