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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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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9448號團金錢之履勘期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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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司執申字第1944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團金錢之履勘期日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9448號債權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與債務人團金錢間返還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定於民國111年7月26日上午10時履勘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申股書記官  劉穗筠
  • 發布日期:111-07-22
  • 更新日期:111-07-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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