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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830號富樂成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歐庭佑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連111年度司聲字第83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富樂成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歐庭佑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830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富樂成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歐庭佑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梅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830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余俊億
相 對 人 富樂成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歐庭佑
相 對 人 歐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貳拾貳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股 別:連股
- 發布日期:111-07-22
- 更新日期:111-07-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