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店簡字第1012號高榕辰(原名高建成)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菊111年度店簡字第101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高榕辰(原名高建成)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1年度店簡字第1012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高榕辰(原名高建成)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下午2時32分在本庭行政第二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徐子芹

 

  • 發布日期:111-07-20
  • 更新日期:111-07-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