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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3238號吳建銘之執行命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司執卯字第4323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建銘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3238號債權人林慧美與債務人都永宸(原名:都文雄)、陳光明、林信義、李九妹、許阿菊、李科良、吳建銘、林水勝、許富勝間分割共有物(變價)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卯股書記官王盈淳
股 別:卯股
- 發布日期:111-07-20
- 更新日期:111-07-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