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839號楊素娟(即楊金瓶之繼承人)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連1111年度司聲字第83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楊素娟(即楊金瓶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839號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楊素娟(即楊金瓶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梅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839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相 對 人 楊素娟(即楊金瓶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股 別:連1股
檔案下載
- 20220719102027pdf
- 發布日期:111-07-19
- 更新日期:111-07-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