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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602號億豐富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葉博宇之判決正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風110年度訴字第460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億豐富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葉博宇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4602號返還預付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億豐富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葉博宇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庭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602號
原 告 台灣大創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桐生慶久
訴訟代理人 莊凱閔律師
方瑋晨律師
洪維德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馬煜律師
被 告 億豐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博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 發布日期:111-07-18
- 更新日期:111-07-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