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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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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22號王羽甄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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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禮111年度訴字第202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羽甄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02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羽甄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曉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02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林志淵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王羽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11,900元,及其中786,814元自民國108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04%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28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 發布日期:111-07-18
  • 更新日期:111-07-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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