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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店簡更一字第1號黄琮凱、黃彥文、張嘉麟、劉美霞、謝秀美之民事上訴狀繕本、上訴理由狀繕本及民事解除委任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秋110年度店簡更一字第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黄琮凱、黃彥文、張嘉麟、劉美霞、謝秀美之民事上訴狀繕本、上訴理由狀繕本及民事解除委任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案110年度店簡更一字第1號原告廖萬全與被告黄琮凱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民事上訴狀繕本、上訴理由狀繕本及民事解除委任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書 記 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1-07-18
- 更新日期:111-07-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