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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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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執字第26531號Emily Ting(即王涇野之繼承人)、Wesley Ting(即王涇野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王德寧之通知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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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095執丁字第2653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Emily Ting(即王涇野之繼承人)、Wesley Ting(即王涇野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王德寧之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95年度執字第26531號債權人鄭朝陽等與債務人慶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李靜和、李美津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丁股書記官

股       別:丁股

  • 發布日期:111-07-19
  • 更新日期:111-07-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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