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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26號顏有德之庭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知111年度訴字第122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顏有德之庭函(通知庭期取消)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22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庭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庭函是通知本案原訂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上午10時58分之言詞辯論庭期取消。
書 記 官 詹雅筠
- 發布日期:111-06-07
- 更新日期:111-06-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